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如下: 1、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具有常住户口; 2、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同住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属于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了租赁关系后,在该公有住房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同时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人,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当然结婚、出生不在此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同住人需要在当地具有常住户口;2、之前在该住房处实际住满1年以上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3、同住人在当地没有其他房屋,或者即使有其他房屋,但是居住面积需要低于标准。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了租赁关系后,在该公有住房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同时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人,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当然结婚、出生不在此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可依法成为售后公房共同权利人;在公有住房拆迁时,有权依法取得拆迁安置。然而对于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却存在不同的认定。法律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房屋用途;(四)房屋交付日期;(五)租赁期限;(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了租赁关系后,在该公有住房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同时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人,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当然结婚、出生不在此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2种观点: 同住人的认定条件: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4,同住人户口必须在产权人持有的房产中;满足以上条件可去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同住人,申请成功后重新核定房产税,在需缴纳的房产税基础上每个同住人可抵扣60平米。同住人的认定情形: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综上所述,理论上,不属于共同居住人的,不应分得征收补偿款。虽然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也是这么认定的,但仍然存在一些情况,即使没有被认定为同住人,依然判决部分补偿款归其所有。比起理论上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同住人,在诉讼案件中,更为关键的是证据是否足够充分,是否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如下: 1、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具有常住户口; 2、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同住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属于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进行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海域使用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2种观点: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1种观点: 成为“同住人”应符合三个条件:首先,“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次,“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符合年限要求。最后,“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怎样取得居住权房屋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附近居住权房可以出租吗居住权房不能出租。《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成为公有住房同住人须满足的三个条件: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了租赁关系后,在该公有住房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同时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人,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当然结婚、出生不在此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成为公有住房同住人须满足的三个条件: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1种观点: 网提示:公房制度是历史问题遗留下来的另类制度,完全不同于逻辑清晰的私有产权制度。公房承租权有很大的财产价值,可以以低廉的成本完整使用,在中心地段遭遇拆迁,甚至意味着一笔巨款。但这个财产价值不是因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也不是因为得到相应报酬而失去,而是一些性偶然性的因素,因此有时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比如当初家庭里做出牺牲自己解决住房的成员,往往因其牺牲而遭受更大的牺牲。本案中,驳回原告请求的理由,是其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满一年,因此没有居住权。就是说,当初原告如果能够在系争房屋内无偿使用而赖上一年,就很有把握取得权利。这是公房纠纷普遍的悖论。案例:未连续居住满1年不能成为公房的共同居住人魏某是吴某的小儿媳。魏某夫妇于1987年通过调配取得了本市梅陇二村房屋租赁权,租赁户名为魏某。1990年,魏某将梅陇二村房屋通过交换取得本市江宁路某处房屋的租赁权,租赁户名为魏某。1997年,魏某丈夫从系争房屋将来可能动迁的因素考虑,将吴某户籍由本市梅陇三村迁至本市江宁路住房内。梅陇三村住房是吴某与其大儿子一家共同受配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吴某的大儿子。2006年2月,吴某向起诉,要求确认其在本市江宁路房屋内有居住权。魏某辩称,吴某的户口虽然在江宁路,但从未在该房屋内居住,而是居住在梅陇三村。吴某不是江宁路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不同意吴某的诉请。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共同居住人的相关解释,共同居住人为:在公有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首先,吴某在1992年享受过国家分配的公有住房,已成为梅陇三村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其次,吴某的户籍虽在涉讼的房屋内,但据吴某陈述,其在梅陇三村与江宁路的房屋内轮流居住。所以,吴某并未以涉讼房屋为长期稳定的居住地,在涉讼房屋内实际也未连续居住满1年。再次,吴某也没有上述解释中所称的结婚、出生这一特殊情况。故吴某不是涉讼的本市江宁路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据此,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同住人需要在当地具有常住户口;2、之前在该住房处实际住满1年以上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3、同住人在当地没有其他房屋,或者即使有其他房屋,但是居住面积需要低于标准。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了租赁关系后,在该公有住房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同时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人,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当然结婚、出生不在此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了租赁关系后,在该公有住房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同时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人,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当然结婚、出生不在此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了租赁关系后,在该公有住房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同时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是居住困难的人,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当然结婚、出生不在此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成为公有住房同住人须满足的三个条件: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成为公有住房同住人须满足的三个条件: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同住人需要在当地具有常住户口;2、之前在该住房处实际住满1年以上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3、同住人在当地没有其他房屋,或者即使有其他房屋,但是居住面积需要低于标准。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成为公有住房同住人须满足的三个条件: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规定的,只须在拆迁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即可。买卖公有住房有吗有。如下:1、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规定的证明文件,也即公房买卖首先必须获得国家的批准。2、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3、公有房屋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哪些公有住房不得买卖?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譬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入市场出售:(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3)所有权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4)有所有权纠纷的;(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房屋权属转让的;(9)法律法规以及市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是:1.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2.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公有住房拆迁中如何认定共同居住人呀,公有租赁房屋拆迁哪些人算同住人 以下人员可以认定为公有住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首次购房必须满足哪三个条件首次购房必须满足的条件:1.购房者必须年满18周岁;2.所购买的房子必须是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房;3.购房者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
第1种观点: 成为公有住房同住人须满足的三个条件: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规定的,只须在拆迁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即可。买卖公有住房有吗有。如下:1、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规定的证明文件,也即公房买卖首先必须获得国家的批准。2、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3、公有房屋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哪些公有住房不得买卖?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譬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入市场出售:(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3)所有权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4)有所有权纠纷的;(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房屋权属转让的;(9)法律法规以及市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是:1.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2.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公有住房拆迁中如何认定共同居住人呀,公有租赁房屋拆迁哪些人算同住人 以下人员可以认定为公有住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首次购房必须满足哪三个条件首次购房必须满足的条件:1.购房者必须年满18周岁;2.所购买的房子必须是90平米以下的普通住房;3.购房者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同住人需要在当地具有常住户口;2、之前在该住房处实际住满1年以上的时间,特殊情况除外;3、同住人在当地没有其他房屋,或者即使有其他房屋,但是居住面积需要低于标准。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成为公有住房同住人须满足的三个条件: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对于因结婚、出生而在拆迁房屋内居住不满一年或他处有住房的不受上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1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公房的定义、分类和最新规定,以及确认产权可靠性所需的信息和注意事项。公房是指由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其产权属于国家。目前,居民租住的公房可分为可售公房和不可售公房。要确认产权的可靠性,可以到房管部门核对产权证的真伪,并了解房屋性质和土地使用年限。此外,房产证中确认登记面积和使用年限,以及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在房屋出售前,购房者应了解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是否未交,房屋法律分析公房是指由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在房屋出售前,房屋的产权(所有权、占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属于国家。目前,居民租住的公房按房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售公房,另一类是不可售公房。以上两类房屋均为使用权房屋。二是最新规定的公房改革。要了解产权的可靠性,确认产权人是否与出卖人是同一人,可以到房管部门核对产权证的真伪,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售,并了解房屋性质。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转让,因为大部分公房改造,原单位保留优先回购的权利,并了解其是否按成本价补足了分摊比例。房产证中确认登记面积和使用年限,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实际室内面积;房产证一般注明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土地使用年限以及是否已划拨。此外,土地出让金也是必须由原业主支付的相关费用。如果房屋背景及周边环境清楚,购房者应知道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是否未交,房屋是否抵押给银行。他可以向管理办公室或附近居民询问情况。如有配套设施,应现场使用,确认有无损坏,观察房屋内外电线是否老化,三米是否出户,电话线是否接通,是普通电话还是宽带,小区绿化安全状况,小区电梯质量。为了确定房价的合理性,应该通过反复比较市场上的房屋交易信息来判断房屋的价值。购房者应多关注媒体信息、广告宣传,然后与自己所属的房子进行比较。我们也可以委托诚信中介公司或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让双方都能达成合理的价格。认真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交易过户手续是房屋销售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不要轻易先付款后转账或先转账后付款。付款和交货时间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建议买卖双方可以考虑将房款存放在双方都可以信任的单位(如信誉良好的中介公司)。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可将相应房款退还给卖房人。值得注意的是,产权过户必须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上报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相关代理人(中介)、律师、公证人的担保或口头约定不视为已完成的交易过程。对购房者来说,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房屋产权真正属于购房者。在此之前,卖方可以随时违约。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公共住房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可见,房改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房改对房主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包括买卖、出租、继承等。对于那些想更多了解公共住房改革的人来说,律师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拓展延伸公共住房是指国家、地方或公共机构提供的供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体、退役军人等群体居住的住房,具有公平、公正、透明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公益性质,国家、地方或公共机构提供;2. 面向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体、退役军人等群体;3. 具有的法人地位,管理规范,财务公开透明;4. 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保障安全、舒适、节能、环保。公共住房的分类包括:1. 廉租房:供应给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体的租赁性住房;2. 公租房:供应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个人租赁的住房;3. 租赁型经济适用房:供应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用于出租的住房;4. 限价房:供应给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体的住宅,限定价格出售;5. 共有产权房:供应给多个人共同所有的住房,权利和义务按比例分配。公共住房建设是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和公共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公共住房建设,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促进公共住房的健康发展。结语购买公房时,应了解房屋的产权属国家所有,并确认产权人是否与出卖人为同一人,以及房屋性质。此外,还应了解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实际室内面积,以及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物业管理情况。在购买公房时,还应了解房屋的背景及周边环境,以及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和房屋抵押情况。为了确定房价的合理性,应通过比较市场上的房屋交易信息来判断房屋的价值,并多关注媒体信息和广告宣传,与自己所属的房子进行比较。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时,应付款和交货时间,并确保房款存放在双方都可以信任的单位。产权过户前,应上报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避免卖方违约。对于购房者来说,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房屋产权真正属于购房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教师法(2009-08-27) 第二十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性质和适用对象不同。1.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投资或提供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2.其他商品住房只是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3.其他住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其他住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合法申请国有土地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自建、参建、委托建造。4.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公租房的租赁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也就是所谓夹心阶层,大都是是不受区域的。公租房现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租房是提供给住房困难人群的租赁住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第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如下: 1、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具有常住户口; 2、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同住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属于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同住人,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可依法成为售后公房共同权利人;在公有住房拆迁时,有权依法取得拆迁安置。然而对于公有住房同住人的认定,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却存在不同的认定。法律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房屋用途;(四)房屋交付日期;(五)租赁期限;(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九)违约责任;(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房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或地方、城市)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法律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租房是由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性住房。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公租房一般是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3种观点: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公房能进行买卖吗?不能上市交易的不能买卖,能进行买卖的是已购公房,其中包括央产房、成本价公房和标准价(优惠价)公房。具体介绍如下:央产房,全称是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它分为职工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两种公房。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各部门、全国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央产房上市要做上市登记,有备案后才能出售;如果没有备案,需要房屋所在单位做备案才能交易。成本价公房是按照制定的房改成本价标准来支付房价的,以成本价购得的房屋,虽也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它不同于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其房产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的标注,所以在出售时,卖家需要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能上市。标准价(优惠价)公房是指单位职工以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房子,标准价房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房。在房屋需要进行买卖转让时,需要原产权单位行使或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遇到原单位撤销的,当地房屋管理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原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需要先向原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再向住建委缴纳土地出让金,这样才能上市。哪些公房不能购买?涉及等特殊部门的住房,如党政机关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的住房,产权单位没有办理住房档案登记的不能上市。部级干部名下的已购公房不能上市交易。综上所述,大家在购买公房时一定要注意查看该公房能不能购买、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租房除了本人,可以由申请人的亲人暂住。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的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优势如下:1、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引导国民“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2、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3、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第九条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般来说,公租房是不可以长期给熟人居住的。公租房的房屋产权是归或者是公共机构所有的,而承租人只拥有公租房的短期居住权,并没有使用权。公租房只适合于承租人自己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不可以被擅自转租或者是转借给其他人。2、一般情况下,只有满足当地申请条件的家庭才可以申请公租房,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是无法申请公租房的。即使申请到了公租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也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履行。3、公租房人被租赁给承租人以后,一般都会有相关的工作人员定期的对承租人的居住情况进行例行检查,假如承租人把自己所申请到的公租房长期转租或者是转借给其他人的话,一旦被发现以后,公租房就会被收回,承租人也不可以再申请公租房,并且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罚金。4、假如只是短期的暂时借给亲戚、朋友居住的话,从情义上来讲是可以的,但是绝对不可以转租。不过公租房给熟人住属于违约行为,若没有必要的话,最好是不要这样做,否则必然会受到惩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租房除了本人还能和父母或者子女等近亲属一起居住,但是不得自己不住让给别人居住。公租房是给贫困家庭的生活保证,不归个人所有,属于或公共机构所有。申请者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应当退回;申请者和父母、子女居住的,不受干涉。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