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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死刑复核的方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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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死刑复核的方式是:

①3人组成合议庭。

②原则上必须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③必要时合议庭还要到案发现场进行核实;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去当地了解情况的,要深入当地,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④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

⑤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所有成员都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

⑥必要时,还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一律通知最高人民,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最高人民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或者第一审人民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判。

一、可以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

被告可以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分三种情况:

1、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2、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请最高人民核准。

3、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复核。高级人民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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