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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曲格情感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仲裁和诉讼。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仲裁结果不满意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提起诉讼。在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管辖权需满足两个条件:仲裁裁决书未明确指定管辖,且劳动者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可以与仲裁管辖地不一致,但需满足上述条件。

法律分析

发生了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时,有以下解决的途径:

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起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但是,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提起诉讼。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管辖。

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案件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所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因此,在法律上,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可以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条件之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起诉。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在这方面的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起诉”,另一种是“不服裁决的,向某某提起起诉”。如果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起诉;如果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管辖权的,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起诉。条件之二是劳动者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若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起诉的话,那么就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这起劳动争议诉讼。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两种:仲裁和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但是,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向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在特殊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和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可能不一致,具体取决于仲裁裁决书是否明确指定起诉以及劳动者是否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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