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获得及时准确的死亡登记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根据《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医疗单位负责死因报告的管理人员每天及时收缴《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同各科室出入院登记、死亡登记,门诊、急诊、观察室门诊日志进行核对,对漏填《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进行补填。
2、负责死因报告管理工作的人员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检查,对填写漏项、错项、有逻辑错误的及时同诊治医生或填写医生进行核实,并予以订正。
3、对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及时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4、凡需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包括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者),由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5、各级疾控、妇幼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与、殡葬、计生等部门和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村医(社区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